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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/10/28

黃帝穎:劉憶如聲明與事實不符,證詞前後不一,犯後無悔意

針對劉憶如聲明將就宇昌案提出上訴,民主進步黨發言人黃帝穎今(28)日表示,劉憶如口口聲聲說自己「沒有在宇昌案中抹黑變造文書」,卻在聲明中繼續抹黑蔡英文主席,無視抹黑宇昌案對台灣民主與生技產業的嚴重傷害,顯然執迷不悟,敗訴後仍毫無悔意。

        黃帝穎指出,無論是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的判決,或是最高檢察署在2012814日的簽結報告,都一再指出宇昌案的專案投資程序並無違法之處,足證國民黨政府利用公權力介入選舉,利用經建會的資源抹黑宇昌案,而按照劉憶如今日的聲明內容,就如他的上訴理由一般,多數與事實不符,維持抹黑的立場,足認劉憶如犯後毫無悔意,對於配合國民黨選舉操作、傷害民主與生技產業的作為,絲毫沒有反省。

        黃帝穎強調,宇昌案是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嚴格證明程序「查無不法」而簽結的案件,簽結理由中甚至強調宇昌案是「專案投資」、「其程序應無違誤」,證實宇昌案並無利益迴避或正當程序的問題,劉憶如身為國發基金的前召集人,居然還加碼妄稱宇昌案是違反行政程序的國發基金投資案,除非劉憶如對所轄業務毫無所悉,否則就是經人指使、刻意混淆視聽,顯然是不知悔改。(詳見最高法院檢察署101814日所發佈【100年度查字第153號、第154號「宇昌案」結案報告】第39-41頁)

        黃帝穎質疑,劉憶如在聲明中稱北檢還他清白,卻又推卸責任指稱是「同仁對其中一份沒有日期的英文說明書,做了日期的誤判」,但北檢當初不起訴的理由,是因為檢察官採信「劉憶如秘書可能用紙條浮貼備註於文件上,影印後就變成像原始文件」,但根據劉憶如在北院的言詞辯論筆錄,法院已查明這張加註『此份文件為96331日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.投資會說明書』的便利貼,包括日期、內容以及貼的位置,全部都是劉憶如在1001211日晚間指示助理貼上去的(詳見台北地方法院1041027日發布「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新聞稿」第3-4頁),北院甚至指出,劉憶如只需經過短暫時間的比對就能確認正確的事實,卻在未經完備查證之下就對助理作出變造文件日期的指示(詳見台北地方法院1041027日發布「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新聞稿」第8-9頁),顯見劉憶如在北檢與北院的證詞前後不一,明顯卸責 。

        黃帝穎說,劉憶如在上訴的聲明稿中模糊焦點,執意抹黑,對最高檢察署報告與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視而不見 ,顯見劉憶如犯後毫無悔意 ,不只上訴後難以說服法官,更無法為台灣人民接受。